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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八符格全国连锁加盟总部 (浙江省)书法培训连锁学校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6\5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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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捷进。实用。品质。因卓越才能完美领先……  

 

 

专利号:ZL 01305809.6

中国专利

不准仿制

发明人:张学团

 

 


中国专利八符格全国连锁加盟总部 

 

 (浙江省)书法培训连锁学校 

 

 

第一部分  现行加盟环境概述

 

一、特许经营的定义

特许经营,也称加盟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版权、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或称受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同意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现代商业投资与运作的形式,在西方世界早已流行,在我国的发展势头也十分迅速。特许经营可以帮助那些初始创业的人或者是名气尚不响亮的小作坊者,通过特许经营,获得现在的技术和经营经验,可以很快的积累资本和获取利润。正是在这种双向利益互动的驱使下,特许经营才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特许经营的基本形式

     特许经营的形式从许可的性质可分为直接许可和分特许可(或者称区域特许)。前者是指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特许经营申请者,被特许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设立特许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是特许者不得再进行许可他人经营特许产品;后者是指由特许者将在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也可自己在该地区开设特许网点,从事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这一形式往往又和连锁相联系。连锁从形式上可以分为:⑴直营连锁:即由总校全资或控股开设各分校,统一所有,统一经营,集中管理。⑵加盟连锁(或称特许连锁);连锁分校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版权、商号、专利的特许权的过程称为加盟连锁,该连锁分校成为加盟学校。⑶自由连锁:即各分校均为独立法人,由不同的经营者所有,但是愿意联合起来共同合作,统一经营和销售策略;实践中上述三种形式可交叉使用。

 

三、特许经营的法律基础

我国目前关于特许经营的专门立法主要体现为国家分布的若干行政规章。这些规章主要是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具体规定了特许者和被特许者所须具备的条件、双方的基础权利和义务、登记备案的手续等等。

根据有关规定,实践中合作双方应先审查对方是否具备从事特许经营的资格与能力。特许者一般须具备下列条件: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⑵师范专业毕业或幼师毕业,对教学有独特的、有专长书法爱好者;⑶具有一定的经营资源;人品要好,有诚信;⑷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

被特许者自身应具备的条件有:⑴是具有合法资格的法人和自然人;⑵拥有必要的经营资源(例如资金、场地、人才等);⑶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在特许者与被特许者达成特许经营的意向后,双方应签署特许经营活动,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作为实际操作的依据。在特许经营中设立连锁店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注册。合同一旦有效订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就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守约一方就可以依据合同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四、特许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特学者的基本权利与义务;⑴为确保特许体系的统一性、服务质量的一致。特许者有权对受权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⑵有权向受许者收取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服务费用;⑶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者合法权益破坏体系的经营资格;⑷将特许经营权授予受许者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⑸提供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⑹指导受许者做好办学准备;⑺提供长期的经营指导、培训。

     受许者的权利与义务:⑴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特许者所赋予的权利;⑵活动特许者提供的经营技术及商业秘密;⑶获得特许者所提供的培训和指导;⑷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开展营业活动;⑸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及其他各种费用;⑹维护连锁体系的名誉及统一形象;⑺接收特许者的指导和监督。

 

五、特许经营成功的七大要素

     ⑴体系:有完备的信息采集发布、培训督导、促销推广、信息反馈、客户管理以及学校VI系统。⑵成功的学校:事实证明是成功的学校。⑶可知识化:有标准的文本化的营业规范手册。⑷将特许经营权授予受许者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⑸提供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⑹创新;具有不断创新的潜力。⑺双赢:特许双方均可盈利。

 

六、特许经营对加盟商的五大益处

  ⑴入行易:对于完全没有生意经验的人,可在较短的时间内入行,大大降低创业风险。⑵免开发:加盟商可不能自设开发部门,而享受特许方书法教学开发和服务带来的利益。⑶免杂务:特许方总部统筹处理促销、信息、宣传乃至会计等管理事务,加盟商可专心致力于日常营运。⑷规模经济;加盟商可通过特许方共享特许体系的各种资源。⑸信誉高:加盟商借助特许方的商誉,等于给顾客吃下了定心丸。

 

七、特许经营的加盟程序

  ㈠建立联系;⑴索取资料:申请加盟方领取《特许经营推广手册》及特许方其他资料。⑵提交申请:申请加盟方提交《特许经营加盟申请》及加盟方其他资料。

㈡初步洽谈:⑴特许双方对加盟学校立项进行初步分析,确定合作意向。⑵申请加盟方考查特许方学校,并在此基础上修订加盟立项方案。

㈢分析论证:⑴特许方对加盟方进行考察,了解加盟人员、地点、环境、设施等情况。⑵特许方听取加盟方立项投资效益分析,双方论证项目可行性。

㈣签订合同:⑴申请加盟方审阅《特许经营合同》,提出修改意见。⑵双方讨论合同细节,达成一致后签订正式合同。⑶合同签订后,加盟方向特许方缴纳相关费用。

㈤开业筹备:⑴双方确立加盟学校开业流程表。⑵加盟方实施营建、装备采购、人员老师招聘及相关证照的办理等。⑶特许方组织人员培训,并协助加盟方开业准备。

㈥学校开业:⑴各项工作就绪后,选择适当时机试营业、开业。⑵特许方在网站及其他媒介发布新闻、并协助督导新学校运营。

 

 

 

 

 

 

第二部分  八符格品牌加盟具体事宜

 

八符格自创办以来,以良好的品牌运作及贴近市场的运营模式,赢得了消费者的广泛认同,学校效益也逐年增长,由此带动了八符格品牌先进连锁模式的诞生,经过8年时间的连锁经营,凸显出效益双赢,管理到位,品牌突出的态势,因为带动了加盟者的纷至沓来。

为了使加盟者对八符格品牌的运营模式有一个更为清晰的认识,我们将八符格品牌的运作模式作出如下规划:

第一章   加盟学校组织章程

第一条   基本理念

本加盟体系是指运用连锁店的组织形式以实现八符格运营的合理化,同时以能做到开设的学校充分满足学员需求为基本理念。

   第二条   目的

        本章程规定八符格品牌加盟学校的组织活动,确立加盟学校与本部(以下称总部)的权利和义务,帮助加盟学校建立健康的营运制度和经营管理的整套发展体系。

   第三条    运营

一、经营支持

提供专利版权、商标、企划、营销、教育、培训项目的全面指导和落实。

二、CIS系统支持

提供教育、加盟学校标准形象设计图(学校、教育、大厅、家长接待室等)装修指导。

三、宣传支持

在有关媒体开展开展全方位广告宣传,进一步提升品牌价值和品牌效应,提供总部统一举办的广告宣传方案及促销形式和其他活动方案。

四、咨询支持

提供完善的行业信息和价格指导,及学校统一识别系统支持。

五、后续支持

定期派专人为各加盟商提供开业后的培训、督导、客户管理、促销推广等跟进

服务。

 

第四条           加盟资格

一、于已加盟主要商团的会员,不得进行恶性竞争。

二、要具备一定限度以上的规模(县市级100~400m2以上,省级200~600 m2以上)。

三、不得加入与本部实质上有竞争关系的其他连锁组织。

四、做本部的加盟学校要诚实经营并接受本部的经营指导管理及完全援助。

五、对于本规章要全面赞同,并全面参与本部为同盟商举办的共同活动。

六、经常持有合理化经营的心态,且要主动、积极为合理化经营努力。

七、加盟者须是热爱教育文化产业,立志以文化产业为事业,努力上进的经营者。

第五条           加盟商权益及义务

一、加盟商基本权利

1、  接受总部的经营培训指导,并使用总部的指导进行运营;

2、  参加总部统一举办的宣传广告、促销形式及其它的共同活动;

3、  接受有关学校门面铺设、改装等的专门技术指导;

4、  参加总部计划的教育培训;

5、  接受经营计划的制定及指导;

6、  接受相关的行业信息及情报;

7、  接受总部的会员运作制度;

8、  接受总部的价格政策;

9、  接受经挑选开发并统一包装的相关营业物品的供应,其售价将控制在市场价以内;

10、为增进加盟学校的业绩及利益,接受总部提供的程序化的独有服务技术。

二、加盟商应尽义务

㈠特定费用的负担义务

1、  教师培训费的承担;

2、  共同广告经费的分担;

3、  各项活动经费的分担;

4、  调查、教育、经营的实费承担或分担;

5、  学校门面、陈列品设计及物品的实费承担;

6、  其他特别指导、援助经费的实费承担。

㈡机密的保守义务

加盟商对于本组织的计划、营运、活动等的实态及内容不得泄露于他人,特别对下列事项作为重要机密保守,如有违反其所发生的损害,应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1、  加盟学校的详细经营内容,特别对资金的计划、实费的具体内容等;

2、  总部的其他指定事项。

第六条           总部协助事项

一、  帮助培训合格的教师;

二、提供由总部发起的营销策划及促销活动并由加盟学校共享;

三、总部提供营销礼品,并以成本价配送。

四、加盟商在经营过程中遇到协议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总部有责任协助解决。

第七条   禁止事项

  加盟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总部进货商品,资料提供给非加盟商;

二、加入本组织以外的同业连锁学校;

三、损毁本组织的名誉及信誉;

四、将总部所送的文件、情报提供给他人;

五、随意调整、调动、提拨或降职总部派驻人员;

六、恶意拉拢、挖角总部派驻人员。

第八条   纠正劝告

   加盟商若不履行本章程制定的义务及违反前条所定的禁止事项,总部可以书面形式对该加盟学校进行纠正劝告。

第九条           契约解除

   有下列各项事由时,总部有权解除加盟契约:

一、  加盟学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前条的纠正劝告时;

二、加盟学校的经营恶化,连续亏损6个月以上,经判断无法改善其经营状况时;

三、加盟学校或加盟学校的经营者申请破产,或受强制执行、执行保全处分及拒绝往来处分时;

四、与加盟学校的经营者有关的加盟学校以外的事业内容恶化,造成巨大的负债,因而使加盟学校的经营会受到较大影响时;

五、对总部的债务,虽经劝告,仍怠慢不履行时;

六、对总部品牌使用等各种规费欠付达五日以上时;

七、对本章程有重大违反时。

第十条   退会

     加盟学校因经营不善连续亏损达三个月(或以上),经核实可退出本连锁组织,解除加盟契约,但至少应于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总部。

第十一条   契约解除后的相关事项

一、  遵从总部指示,将学校内外所表示的加盟学校名称解除或撤销;

二、遵从总部指示,将服务项目、价格表及其它总部送付的物品,文件等相关物品送还;

三、总部有权召回派遣的所有管理及服务人员,加盟学校应结清其在加盟学校工作期间的薪金,并承担召回费用(如在媒体的公开声明广告费、总部派出的清欠人员的差旅费、清欠工作期间的工资开销及清欠工作有关的一切费用等);

四、加盟学校应立即偿还对总部的债务;

五、实施上列各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加盟学校负担;

六、由于解除契约,发生具体损害总部形象及利益时,加盟商须给予赔偿;

七、无论何种原因的契约解除,特许经商费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章程的修正

    本章程的修正,由总部根据实际状况可以随时进行,但修正年限为一年一次。

第十三条       附则

    加盟学校的营运,本章程或另行规定都暂时未有明确规定时,应由总部斟酌决定。

 

第二章    加盟学校管理办法

 

总部对各加盟学校的管理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品牌效应,以使管理统一、

产生更大绩效。由加盟学校自己单独管理经营,但需遵从八符格连锁管理办法,不得有损害八符格所有品牌形象的行为发生。

 

方式一:财务全托式加盟管理

一、营业管理

A、总部根据加盟学校当地的地理位置、人口数量、消费能力等因素下达月营业额任务(原则上每三个月进行一次调整);

B、加盟学校应根据总部设置的报表上交每周营业报表、月报表,总部每日将管理费,教师工资、教师福利、教师提成提取、结算。报表的填写须认真、准确、真实;

C、加盟学校应将自己的运营状况于每月做出书面市场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营业额分析、内部管理措施、教师技术状况、卫生管理运营状况等;

D、加盟学校应接受总部的营业指导,参加总部召开的经营分析会议,经营技术培训等。差旅费由加盟学校承担;

E、加盟学校应遵守总部指定的营业时间,若有特殊情况,作适当调整时,须报总部批准。

二、营销管理

A、加盟学校应根据总部提供的营销操作指南及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自己的营销计划;

B、加盟学校必须将自己的营销计划上报总部,计划内容包括:具体营销措施、所需费用计划、操作程序、广告媒体选择、版面选择、制作情况等;

C、营销方案必须得到总部的批准方可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到调整方案及追加费用等状况,则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总部并得到批准后才可实施;

三、教师管理

A、加盟学校应根据《手册》负责本店教师日常管理工作并严格执行各级人员的职责;

B、加盟学校应负责教师的再教育、培训及教师的相关工作;

C、对于教师的晋级、晋升等升降级应由加盟学校以书面形式上报总户,由总部决定任免。

四、管理费用

A、经常性固定费用,如房租费、水电费、教师工资、店内消耗品费用等日常开支由店内自行按合理消耗量核定列支,出现非正常性费用增大,须报总部审核;

B、非经常性费用,如广告营销费用、校内重大维修费用、校内设施、设备增添费用等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上报总部,经由总部审核后方可执行。

 

方式二:财务自主式加盟管理

A、每月1人次参加总部会议、限一年;

B、可识别系统必须全部统一;

C、主动上交每月数据报表,总部根据数据报表帮助进行分析;

D、需要晋升的教师必须经过总部相关课程的培训,合格后才能晋升;

E、总部有偿提供业绩报表、教师工资报表、写字本、宣纸等。加盟学校自主操作;

F、加盟学校永久性享受总部有偿服务;

G、加盟学校的人事权、经营权、财务权等总部均不与管理和干涉,如有校务等问题则直接咨询顾问;

H、加盟学校享受总部培训5折优惠。

 

 

 

第三章    加盟流程及开业流程

 

一、加盟流程表

设施陈列、学校整理

开业前营销准备

教师宿舍准备

工商、税务及其他证照办理

办学必备人员准备

学校营运物料准备

算、

开业

开业筹备程序

确定学校位置

确定选址

签署加盟合同

与总部相关人员就加盟事宜进行洽谈

合同洽谈

经总部审核、认可后,邀请潜在加盟商参观总部,考察分校

考查项目

提出加盟申请

由潜在加盟商如实填写《八符格加盟申请表》,递交总部

意向洽谈

由潜在加盟商在所在城市向八符格品牌分店了解加盟信息,索取相关资料,确定加盟城市及学校的大致位置

                                                                            

 

 

 

 

 

正式签订加盟合同,加盟商付清履约的加盟费、教师培训费、设计及设计指导费、保证金、首批物料款、装饰品(以学校大小而定)

 

 

 

 

 

 

 

 

 

 

 

 

 


二、开业流程

开业

加盟商选好校址,请总部确认后办理相关租赁手续

装修准备

加盟商提供学校平面图,总部根据图纸给予设计方案,如需设计图总部将现场测量设计

开业

总部定期或不定期派人指导装修

加盟学校按装修设计指导和要求进行店铺装修

同期进行

开业前准备

验收

总部:1、授课教师

      2、准备开业配送物品

      3、定期或不定期指导乙方装修

      4、对加盟学校当地市场进行了解并进行市场策划和价格定位

      5、督促加盟学校落实证照办理、教师食宿、设备到位等事宜

 

 

加盟商:1、按照总部装修设计指导进行装修

        2、广告和室外庄市的安装布局

        3、室内设备、教师食宿等的落实安排

        4、经营所需各种证照的办理

        5、开业前的其他准备工作

 

 加盟学校按装修设计指导和要求进行学校装修

检测

学校水电全负荷进行测试,营销方案、价格定位、卫生管理等的最后确认

 

 

 

 

 

 

 

 

 

 

 

 

 

 

 

 

 

 


开业

             

注:版权的使用年限为5年一轮(即:2011-2016年)

 

 

第三部分   加盟类型

一、战略联营学校

A.服务费:10000

B.服务标准:

1、《心动力》课程一名,价值8800元,主讲人:

2、《谈判艺术》课程一名,价值9800元,主讲人:

3、所有校内员工参训课程及教育输出支持,均享受5折优惠。

4、免50000元“八符格”品牌挂牌费(限该校)。

5、确认挂牌八符格后则可提供前台、校长、教师各一名,进总部直营分校实习一周(食宿自理),每两季度一次。

6、如未挂牌则不能进总部直营分校实习。

二、战略加盟学校

A.服务费:38000

B.服务标准:

1、《心动力》课程2名,价值17600元,主讲人:

2、《谈判艺术》课程2名,价值19600元,主讲人:

3、《前台经理培训班》1名,价值1600元,主讲人:

4、《疯狂技术班》3名,价值6600元,主讲人:

5、《干部潜能班》2名,价值3600元,主讲人:

6、所有校内员工参训课程及教育输出支持均享受5折优惠

7、享受3次校内授课培训,每次2天。价值:

8、每月1人可参加总部会议(限6次),价值6000元。

9、提供培训部、招生部1名进总部直营学校实习1周(食宿自理),每季度一次。

10、免50000元“八符格”品牌挂牌费(限该校)。

11、学校咨询顾问1名服务1年。价值5000元。

 

三、VIP顾问学校

A.服务费:98000

B.服务标准:

1、《心动力》课程3名,价值26400元,主讲人:

2、《谈判技术》课程3名,价值29400元,主讲人:

3、《教师培训班》2名,价值3200元,主讲人:

4、《疯狂技术班》4名,价值8800元,主讲人:

5、《干部潜能班》3名,价值5400元,主讲人:

6、所有校内员工参训课程及教育输出支持,均享受5折优惠。

7、享受6次校内授课培训,每次2天。价值12000元。

8、享受总部活动方案及每月1人次干部会议(限12次)。价值12000元。

9、提供2名员工到总部实习一周,4名员工到直营学校实习1周(食宿自理),每季度一次。

10、八符格品牌永久性在该地区范围使用,价值100000元。

11、享受4次总裁面授咨询,每次2小时,价值10000元。

12、学校咨询顾问1名服务1年(校长级别),价值10000元。

13、赠送380000元的课程门票(可自由选课)。

C.战略联盟

1、可申请在该地区成立八符格连锁加盟分部。

2、特许在该地区发展八符格连锁加盟分校。

3、所有课程培训可独立运营,如需总部支持部分,按原价5折享受。

4、可代理在该地区推广总部系列课程,代理价格按总部教育部指定代理商同等享受。

四、VIP加盟学校

 

A.加盟学校须向总部缴纳加盟费(包括实地考察、调研、选址)、设计指导费(包括装修设计指导以及各种往来及人工、差旅费。注:工程图纸需另行付费)、首期教师招聘培训以及管理费和会员维护费。

B.加盟费是八符格总部对加盟方调研、对市场考查以及开业前各种工作所需费用;设计指导费是本部对加盟学校按照统一VIP进行装修设计指导所发生的费用;首期教师招聘培训费是八符格总部为加盟商准备开业时所需各类合格人才的招聘培训费用;以上费用在签约时全部支付,且不予退还。会员维护费是按照“八符格”会员制度在经营中所吸纳的忠实客户的维护费用;管理费是总部在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品牌广告支持,技术支持,人员适当补充,学校管理人员差旅联络费用)。

C VIP加盟学校所需费用详见下页《投资预算表》

 

投资预算表

直辖市

省会城市

地级市

县级市

备注

加盟费

120

80

15

5

 

学校设计费

200/m2

200/m2

200/m2

200/m2

 

保证金

1

1

1

1

 

学校规模

400­­‑800 m2

400-800 m2

300-500 m2

200-400 m2

 

租金

2.5-8// m2

2.5-8// m2

2-5// m2

1.5-3// m2

 

装修费用

1200-1500/ m2

1200-1500/ m2

1000-1200/ m2

800-1200/ m2

 

办证(开业典礼)

3

3

2

2

 

广告费

2

2

2

2

 

 

备注:

1、次年进校服务享受有偿使用中课程五折优惠;

2、须挂牌“八符格

3、财务及管理费均不须上交总部;

4、到总部直营分校实习食宿费自理;

5、导师进校服务交通、食宿费用由该校提供;

6、不可在任何“八符格”分校500内开设八符格分校;

7、须统一“八符格工作服;

8、导师进校培训需提前预约并以现金方式付款;

9、分校不可恶意损害“八符格”品牌权益,只拥有使用权,不可授权其它学校使用“八符格”品牌,否则视为侵权行为。

10、加盟分校可自印八符格教材(省级加盟学校及以上)

 

 

加 盟 申 请 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居住地 址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个人简介(包括学历、曾从事或现从事行业及收入状况等)

 

 

 

 

 

意愿加盟区域

 

希望开业时间

 

是否有合伙人

 

是否已有学校

     寻找中             自 有       承包

从何处得知的加盟消息

     电视台      报纸     杂志        门市海报

     宣传单      他人介绍       其他途径

简述您加盟八符格品牌的理由及加盟投资的资金来源

 

 

 

 

 

如您有意加入八符格连锁

请将以上表格内容传真至:0574-86258055

或邮寄志: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俞范东路399  林都学院(八符格连锁加盟总部)

 

 

 

附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盛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盛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品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使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特许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或者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该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

第四条  开展特许经营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资源、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第五条  商务部对全国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当事人

第六条  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依法设立的其他经济组织;

㈡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㈢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第七条  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依法设立的学校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㈡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教师等。

 

第八条  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㈠为确保特许人经营体系的统一性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约定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㈡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

㈢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㈣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㈠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㈡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经营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

㈢为被特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教学技术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

㈣合同约定的促销及广告宣传;

㈤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被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㈠获得被特许人提供的培训和指导;

㈡获得特许人统一开展的促销支持;

㈢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被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㈠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展营业活动;

㈡支付特许经营费、保证金;

㈢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未经特许人许可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

㈣接受特许人的指导和监督;

㈤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㈥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㈠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㈡授权许可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期限、地点及是否具有独占性;

㈢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方式;

㈣保密条款;

㈤培训和指导;

㈥消费者投诉;

㈦宣传与广告;

㈧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㈨违约责任;

㈩争议解决条款;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费是指被特许人获特许经营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下列几种:

㈠加盟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㈡使用费:是指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和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特许人应当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十七条  特许人披露的基本信息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㈠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从事特许经营的年限等主要事项,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内容和纳税等斟酌的情况;

㈡最近五年内所有涉及诉讼的情况;

㈢能够给被特许人提供培训、指导的能力证明和提供培训或知道的实际情况;

㈣法定代表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曾对学校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等;

㈤特许人应被特许人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资料,由于信息被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被特许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己经营能力的资料,包括主体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等合同约定的资料。

第十九条   在特许经营期间及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及其雇员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未与特许人鉴定特许经营合同,但通过特许人的信息披露而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人和申请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泄露、向他人透露或转让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广告宣传

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在宣传、促销、出售特许经营权时,广告宣传内容应当准确、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骗、遗漏重要事实或者可能发生误导的陈述。

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广告宣传材料中直接或者间接含有特许人的经营收入或收益的记录、数字或者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涉及的地区及时间应当明确。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不得以任何可能误导、欺骗、导致混淆的方式模仿他人商标、广告画面及用语或者其他辨识标记。

第二十四条  在特许经营推广过程中,特许人不得人为夸大特许经营所带来的利益或者隐瞒特许经营客观上可能出现的影响他人利益的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内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和协调,指导当地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人、被特许人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规学校名单。

第二十六条  特许经营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其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在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专利许可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签订专利许可合同,并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备案事宜。

第七章  外资投资企业的特别制度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业务。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范围,并提交下列材料:

㈠申请书及董事会决议;

㈡企业营业执照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㈢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修改);

㈣证明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㈤反映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㈥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㈦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原审批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设立专门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时,除符合本办法外,还须符合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将以开展业务的情况向原审批部门备案,继续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应按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港、澳、台投资企业在内地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教育局、民政局等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广告宣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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